资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规定
作者: 日期:2018年07月11日 16:22 点击:
根据《山东科技大学学生手册》关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 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学生,要严格遵守《山东科技大学学生手册》关于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。
2. 参加学校勤工助学的学生,要向团委提出书面申请,经同意后填写《勤工助学申请书》。申请书内容要真实,若不真实,一经查出,则立即中止勤工助学活动,性质恶劣的给予必要的处分。
3.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较差,生活简朴,不进行染发、烫发等奢侈消费;无电脑等贵重电器;无吸烟、酗酒等不良生活习惯,一经发现,立即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。
4.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的学习成绩应在班级前列,若在班级后五名,老师需找其谈话,必要时,应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。
5. 学生勤工助学期间不能受到院校级处分,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,一旦发生,中止其勤工助学活动
6. 学生勤工助学期间态度要认真,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,一学期内若出现两次(含两次)扣罚工资的现象,则立即中止勤工助学活动。
7. 学生不能私自更换岗位,一经查出,取消勤工助学岗位。
8. 校园护卫队作为校特殊的岗位,要求队员严格遵守上岗时间,不迟到、不早退。不允许空岗,不允许在岗期间睡觉。若出现一次扣罚工资的现象则立即中止勤工助学活动。值班期间若出现盗窃事故则给予在岗人员必要的经济处分。
9. 学生每月月底将考核本送至用人单位考核后上交团委,连续两个月不上交考核本的学校将从下个月工资中扣当月工资10元。
10. 其他未尽事宜由团委老师参照山东科技大学《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条例》研究决定。
11.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资环学院团委
2005年11月30日